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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實佳專欄》贈與避開七年之癢 解債務危機
發布日期: 2011-10-25

【徐谷楨整理】林敏弘

 

某甲沒讀什麼書,愛喝酒又好賭,經常要弟弟某乙出面收拾爛攤子。某乙疲於奔命,但念在父親當年借錢讓他唸書,也答應父親將來要照顧兄弟姊妹,都隱忍下來。有天,某甲借錢去賭博,沒想到全輸光;債權人某丙上門討債,讓某乙和親朋好友都傻了眼。

後來,某丙透過法院發支付命令確定,由民事執行處強執制行某甲的祖產。

某甲的祖產是一塊地,為兄弟姊妹(包括某乙)共有,只有分管而未分割。土地上蓋了一間臨時厝,年近半百的某甲和他兒子就住在裡頭。由於土地旁邊剛好有馬路拓寬,變成鄰近八十米大馬路的黃金地段,商機無限。法院公告房子和土地合併拍賣700萬元。

親友都不希望祖產被賣掉,勸說資金較多的某乙去競標。但某甲並不希望祖產變成某乙的,也認為不會有買家競拍,某丙更不會想承受,就可以保有祖產。某乙好心沒好報,決定暫時不插手,還要某甲把欠他的錢也還來。

某甲當然還不出錢,經專家指點,兩人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把過去匯款紀錄及借據拿來舉證,表示在「七年之前」某乙陸續借給某甲的錢多達上千萬,而某甲未還,某乙以此主張依「某甲的債權人」身分參與法拍淨額的分配。

其中一個關鍵就是,國稅局易認為兄弟間的借貸為「贈與」,如果未申報,稅的課核期限是七年,所以要說明是「七年之前」的事,以免某乙被補稅。

這時候,某乙變成是「某甲的債權人」,法院拍賣金額扣除稅捐後的淨額,他和某丙可依照權債比例分配;此外,某乙也是土地共同持有人,不管被誰標走,某乙都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34條之1)。

法拍結果,一拍到三拍都流掉,法院發函通知減價公開拍賣,以380萬元拍定。親友們召開家族會議,推派某乙出面行使優先購買權,花380萬元買回。

土地買回來了,但法院主張土地上的房子,沒有優先購買權的適用,仍為拍定人所有。這表示,某甲沒房子可住,又氣又急,大鬧家族。

某乙來請教我,我真是絞盡腦汁,終於發現法院拍賣公告上寫明房子面積約200平方米,但某甲的持分只有120平方米,表示房子蓋到其他共有人的土地上,依土地法104條,房子拍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某乙為保住老哥房子,不惜向法官嗆說:「如果法院不同意,以致共有人利益遭受損害,法院要負賠償責任。」

當初某乙來找我時,原以為沒有希望,但通盤考量相關法律規定,順利把某乙問題解決,終以喜劇收場,他們家族恢復一團和氣。

(作者是會計師及勤實佳關係企業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會計師及律師林佳穎審稿)

【2011-10-25/經濟日報/A20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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