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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敏弘
常看見大馬路邊有雜草叢生的大塊土地,依一般經驗,它要不是可能有糾紛的地,就是「祭祀公業」所有。
「祭祀公業」大多是前清或日據時代先民離鄉背井後,為懷念原鄉祖先,由子孫集資購買的財產;簡單來說,它就是因為祖先關係,由子孫共同擁有、保管的財產;通常是土地或建物,可以收租金,用在祭祀的開銷或做為子孫的獎學金。
依2007年的官方統計數字,全台祭祀公業土地面積將近8,000公頃(其中台北縣、桃園縣和苗栗縣的土地分別都超過1,000公頃)。依當年公告現值,約值2,200億元,換算成當今的市值(非公告現值),這是一筆很大的數字。
為了健全地籍管理和促進土地利用,內政部著手清查這些祭祀公業,2008年7月1日實施《祭祀公業條例》,依據清理時程表應在明(2012)年6月30日前申報,若到期還沒完成申報並釐清權屬,必須標售;標售二次不成,就囑託登記為國有。
政府的意思是希望所有的祭祀公業釐清權利歸屬,如此可解決長期懸而不決的土地問題,兼顧土地利用和公共利益;概估若變成國有,可增加國庫收入和國家資產,金額達上千億元。
祭祀公業申報之後,可以選擇是否依照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但L祖先祭祀公業派下員嫌麻煩,全體同意申報後處分現有土地。
這塊L祖先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是L君,長期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把土地租給佃農。L君擔心處份土地會有稅務問題,也怕因為不夠了解法令而產生麻煩,所以找我協助處理。
我建議,除了準備一般出售土地的文件,為了預防風險,L君必須進一步清查並提供派下全員名冊、派下現員名冊(『全員』是所有子孫,『現員』指活著的子孫)、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派下員大會規約、派下現員同意處分書和同意人印鑑證明等,供地方公所備查。
處分土地之前,須依終止租約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再減去土地增值稅之後餘額的三分之一,平均補償每位佃農(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但是佃農會覺得土地公告現值很低,都希望提高價碼(俗氣一點說,有的是想趁機敲地主竹槓),否則不願意終止租約,因此雙方談不攏。
其實,只要土地的買方願意承受原來的租約,L君還是可以賣掉它,佃農也不用終止租約,繼續耕作。不過有個問題,承租的佃農也有權依買方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土地法第107條)。所以我請L君把出售祭祀公業土地的條件寫成書面,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方式寄去通知佃農,若是佃農在15天內沒有以書面回覆表示要買下,就視為放棄這項優先購買權(土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
然後,L君必須向地政機關切結證明土地承租人(佃農)已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已接到通知但逾15天都未表示要買。而為了買賣雙方交易安全,L君出售土地時可採用「安全交易制度」,也就是與買家簽訂履約保證。
出售的收入淨額,由L祖先派下員大會決議分配方式,一般習俗是以「房」為單位,而非「人數」。稅務方面,問題不大,首先,因為L祖先祭祀公業出售土地的狀況,是公同共有人處分了公同共有土地,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
這裡補充說明,如果祭祀公業已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應依照所得稅法及行政院頒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來處理,不合規定的部分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沒有登記為財團法人的祭祀公業,只要沒有營利活動,僅土地的收益或財產的處分收入,也不用課營所稅;相反的,如果開補習班、托兒所、農場等,而有收益或孳息而分配給派下員,祭祀公業的管理人要申報給稽徵機關歸戶課徵收益者的綜所稅。
至於佃農收到補償的所得,則應就金額的半數繳納綜合所得稅(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計算公式是:依土地公告現值減去土地增值稅後,所得餘額的三分之一為佃農可得的補償費,而這筆費用的「半數」須視為佃農當年度所得,來繳納綜所稅。如果金額很大,可能導致佃農當年度稅率一下子提升太多,也有節稅技巧,就是依收付實現原則,分成二年入帳。
此外,談到派下員,社會觀念演變,法令也隨之修改;過去女子不得繼承宗祧,所以也不繼承派下員的資格地位,但祭祀公業條例2008年實施後,講究男女平等,女性也能成為派下員。
(勤實佳外牆更新、商仲公司負責人林敏弘會計師口述,徐谷楨整理,會計師律師林佳穎審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