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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於100年11月10日修正公告,臺北市政府預告訂定「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申請辦法」草案,使明確化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發布日期: 2011-12-30

    臺北市政府於11月10日公告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有關本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簡化,取消須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公告之程序。爾後民間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案逕由臺北市政府審查核准,為使臺北市政府審查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能有明確之裁量基準,爰參酌「臺北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及彙整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等,訂定「臺北市自行劃定重建更新單元申請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作為審查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依據。


    臺北市政府預告訂定本辦法草案共計二十一條,其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最新消息查詢(www.uro.taipei.gov.tw),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辦法草案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向本處陳述意見或洽詢(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9樓;電話:(02)2321-5696分機2935;傳真:(02)2357-2934;電子信箱:uroweb@uro.taipei.gov.tw),俟預告結束後,預計明年(101年)1月中循程序將本辦法草案送請本府法規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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